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提高对诉讼时效重要性的认识。保全贷款的诉讼时效是保全信贷资产的前提和基础,即使是目前已经陷入经营困境或者停止经营的企业也应保全诉讼时效,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是不断变化的,现在缺乏还贷能力的企业日后也有获得发展的可能,而一旦丧失了诉讼时效,当企业经营状况好转、有了还贷能力后,银行也因丧失了胜诉权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灵活运用多种诉讼方式保全诉讼时效。提讼是中断诉讼时效的一条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在信贷工作实践中,银行要注意灵活运用公证催收、律师见证催收、支付令等非诉讼方式来高效、经济地保全诉讼时效。对于在行政干预情况下而发放的贷款,可以考虑在的协助下保全诉讼时效。
3、建立贷款诉讼时效保全责任制。应将保全贷款诉讼时效工作制度化,将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丧失诉讼时效的,要查清事实,区分责任,严肃处理。
4、建立诉讼时效预警机制。应完善银行现有的信贷台帐系统,增加有关贷款诉讼时效方面的内容,运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促进贷款诉讼时效的保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在司法机关的支持下保全贷款的时效。对于一些恶意逃废银行债权、涉嫌诈骗贷款的的借款人,保全贷款的时效,仅靠信贷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必要时可以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进行保全。
6、规范贷款档案管理。规范的贷款档案管理是保全诉讼时效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应建立并完善有关信贷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信贷业务档案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制度,同时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精确性。
《民法总则》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