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各位律师你们好:由于某些原因我和我老公达成约定,无论在婚姻存续期内还是离婚后他都自愿将他名下的那部分财产归我个人所有,婚姻期内自约定日起的家庭收入归双方共同拥有,但是如果有债务或是赔偿归我老公自己承担。这个约定看似不平等,但是是双方自愿的,有字据和手印为证。不知道这样的财产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是需要去公证处公证,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公证另外问下关于债务和赔偿问题。假如说我们婚姻期内出现雇佣的员工出现意外或是开车撞人了需要赔偿等类似的问题,但这时他个人没有赔偿能力,那我是否要为其赔偿还是按照我们的协议无论他有无赔偿能力都是他个人问题与我无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