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也有密切的关联,但这是对有问题的合同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是变更或撤销合同;
而合同解释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词句的意义。
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订立有密切关系的重要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合同解释场合,一般是由于当事人对条款、词句的含义或意义理解不一致。
但不能否认,对合同条款、词句的含义理解不一致,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误解造成的。
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受诉或受理争议的仲裁机关可能面临着选择救济方法和救济规则的问题。这种争议的本身,也给、仲裁机关的选择提供了可能。前面已经谈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解释规则。
虽然在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上可以有选择的机会,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制度,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可动摇的状态,当事人可以请求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如果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则撤销或变更就成了无矢之的。英美法不注重概念之间的界限,判例中认定的许多无效合同,在我们看来,是未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未成立、撤销、无效三者相区分。
新民法总则重大误解有哪些
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任何人都应当对其故意行为负责,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故意与对方订立看似与实际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