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房屋租赁装修装饰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近些年来,房屋租赁纠纷比较多,主要原因是租赁合同对相关条款约定不明导致,为此,2009年6月最高人民出台了一个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房屋租赁的纠纷,既要参照《合同法》中“租赁合同”这个章节的规定,也要参照最高法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