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注销登记程序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公司注销登记程序,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3、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