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第一、三款规定:原告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具体到本案,WV网站系诋毁
BL牌箱包公司声誉的侵权责任主体无疑;
BL牌箱包公司可以诉请责令WV网站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以便判断王某是否系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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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牌箱包公司在确定王某系诋毁
BL牌箱包公司声誉的责任主体后,可以追加其为被告。当代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