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刑事诉讼书的送达对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书,亦称状,是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而将被告人向人民提起公诉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所制作的文书。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附带民事责任,其诉讼书状就叫刑事状,也称刑事诉状。刑事状限于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诉讼处理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院对于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移送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并且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提起公诉。
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书五份。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