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作为当事人;也可视案情需要,将实际施工的自然人及违法转包人、分包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违法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中发生的劳动、劳务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的,实际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的上一层具有用工主体的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不得以与劳动者无劳动关系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