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因为存在一些特殊的原因,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后,但不方便到工商局做股权变更,在工商部门,股权仍然登记在原股东名下。又或者出让人出于种种原因考虑,不愿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前提下,这个受让人就是该公司法律上的“隐名股东”。这个私下签署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1.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且被公司登记到股东名册时即取得股权,如果未能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并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协助义务。
2. 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工商变更登记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但其也是一种对抗性登记,对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善意第三人可以基于工商登记对原股东的记载要求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