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日,民航总局曾出台《航班延迟经济赔偿指导意见》的若干限定:这个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由导致航班延迟准则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迟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迟超出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赔偿;赔偿方式能够通过现钱、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在航班延迟的情况下,为了不再导致新的延迟,经济赔偿通常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能够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迟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目前上航、海航、川航、南航、东航和国航等六家航空公司已经公布《旅客服务答允》,但还无制定具体的赔偿办法。航空公司也是各有各的招,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但根据目前航空公司运作的惯例,延迟十二个小时的话,估计会赔200400元。不过要看情况,如果是不可抗力原由(如天气、另一方机场下雪停业等),航空公司是按限定是不赔的。就此看来,目前我国法律上、惯例上,对于飞机晚点对乘客的损失赔偿都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