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因此,合伙人不参加经营参与盈利分配的,都需要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不能以退伙时与其他合伙人约定的条款对抗合伙债权人。合伙人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担。退伙合伙人可以请偿还债务后像其他合作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