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对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