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的虚假广告,法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来说,他们所能掌握的广告信息只能是部分的,而且这些信息也主要是由广告主提供的。面对大量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每个广告中都逐一甄别,保证内容真实,这是不现实的。因此,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只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履行形式上的广告审查义务,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已经严格履行法律要求,认真审核各种证明材料,并不知晓广告虚假,此时还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公平的。我国法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于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有一定的审查义务,消费者只要举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了审查义务就可以证明其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