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虽然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中,未对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属于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抢劫行为,应当不认定为抢劫罪。例如:
(1)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以抢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