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有哪些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此可知,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有以下几点:
(一)全部主债务。在保证合同中,如果没有具体债务承担范围的专门约定,应当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由主债权派生的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即迟延利息;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三)违约金。任何合同都有违约金的约定,但在债务保证合同中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四)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衍生出来的。
二、担保范围可以自由约定吗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全部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而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则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商定,只就全部保证担保责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由此可知,对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一般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明时默认为承担全部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