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其中“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可预见规则,这个预见是违约方预见。借用合同中,借用人可预见到其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只能是出借人出借物的减少。借用人履行合同(返还原物),出借人可以获得的利益也是避免了出借物的减少,因而,借用方违约所造成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含借用物的毁损、灭失带来所有权人对物的实际价值的减少;此外,还包括出借人为了主张权利、消除损失所花费的费用;当然,如果原物存在,则应当返还原物及其产生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