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失地农民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也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劳社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根据《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知道意见的通知》和《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