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3款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因此,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5项规定,对由于财产损失导致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等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二)人身损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
7、18条规定有:
1、造成一般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者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