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第二款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
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人民会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抗拒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2,并说明相应的理由,经审查后,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的方式有二种:1、由申请人向人民提交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威胁等方法妨碍、如果没有申请人申请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