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消费者有确切证据证明销售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完成合同交易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销售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消费者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按《合同法》规定,消费者中止履行合同后,销售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消费者通知销售方,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销售方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销售方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