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一条是对物权公示原则的规定。物权公示原则说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物权人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者物权消灭以什么方式确定。比如买房屋或者买电视,买主什么时候拥有该房屋或者电视的所有权,以什么方式确定,以什么方式消灭?这些都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方式问题,称为物权变动。
第二个方面,由于物权具有排他性,要求成千上万的义务人负有的义务,因此必须让广大的义务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不应该妨碍谁。此外,权利人转让自己的物时,也要让买主知道他有无资格转让该物。这都要求以令公众信服的特定方式确定,让大家很容易、很明白地知道该物是谁的,以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