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据规则》,所有形成于境外的证据都必须履行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这是境外形成的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具备此形式要件的境外形成的证据,就会因为证据形式不合法而丧失证据资格。 目前,人民在审判实践中大都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对未经公证认证的境外形成的证据诉讼证据予以采纳。但这种机械地、笼统地否定所有未经公证认证的境外形成的证据的做法,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例如,境外形成的证据虽未经公证认证,但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人民能否予以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未经公证认证的境外形成的证据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人民应当主动对证据合法性予以审查,对于欠缺合法性的证据,即使当事人不持异议,人民也不应予以认定。但是,对境外形成的证据在证据形式上采取这种严格主义的态度,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处分权,并不是恰当的。另外,对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关键证据,如果仅仅因为未履行一定的证明手续而予以完全排除,在一些案件中就会使人民在事实认定和案件处理上偏离客观公正。涉外律师网的涉外律师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