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离婚后祖父母是否有权探望孙子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了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其中并没有规定,祖父母有探望权,只是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然而根据我国的实际,祖父母、外祖父母应享有一定形式的探视权,理由如下:
一、按照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祖孙间相互探望是一件似乎人人都能认可的亲情关系中的常理。一般人都能认同祖孙之间是十分亲密的关系,父母离异并没有也不可能割断这段亲情和血缘关系。从尊重民族传统和倡导家庭亲情关系出发,肯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权符合常理,也能够满足或实现祖孙两代人感情上的需要。
二、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说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家庭关系中是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没有只享受权利的而不履行义务的事情,反之亦然,这也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衡量二人关系,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履行了相关义务后,有权要求行使探视权。
三、从保护公序良俗、保障老年人权益及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分析,也应支持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探视。血浓于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任何时候亲情都是无法割舍的,对于老年人最大的心灵慰藉莫过于与子孙共享天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