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5、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入户抢劫;
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③抢劫金融机构;
④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
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⑥冒充军警抢劫;
⑦持枪抢劫;
⑧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