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规定,公民有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这就是说,公民离开他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后,在连续的一段时间里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的,该公民的亲属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其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可以根据申请作出判决宣告他失踪或者死亡。这两个宣告没有必然的联系,不一定要先作了失踪宣告,经过一段时间再作出死亡宣告。一个公民失踪,既可以宣告他失踪,也可以宣告他死亡。宣告什么,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公民是民事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同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公民长期失踪,会使这些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例如,应由失踪人支付和收取的费用无人收付;已由失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池塘无人经营,但又不宜于发包给别人;配偶实际上等于无配偶,但又无法与他人结婚。这对于他们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对债权人、债务人、配偶、子女、单位都是不利的。确立由人民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为的是结束这些不确定状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