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普遍的观点认为是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有三:一是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有者(地方政府是国家的具体代表)应当对其所有的物的致害承担责任;二是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三是法律明确规定因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但是目前实践中被侵权人索赔仍面临巨大障碍:一是向哪一级地方政府主张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明确由哪一个部门具体办理,推诿扯皮不可避免;二是地方政府也没有可以遵循的制度,没有专项的财政资金。
需要说明的是,野生动物致害情形下,如果被侵权人有过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野生动物(含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外的野生动物)致害如果存在第三人过错时,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