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可以明确的说明一点,该案例中提到的当事人冒充他人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犯罪行为,涉嫌触犯窝藏包庇罪。因为,其属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窝藏、包庇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是犯罪的人,如果没有明知,则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如果当事人已经冒充他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也要一并受到处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
(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