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才有效,超出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自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依学者通说,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有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二是须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三是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须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主观要件包括二方面:一是债权人之恶意;二是受益人之恶意。实践中主要分歧在对客观要件的理解与适用上,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已存在的有效债权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诈害行为。
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的条件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存在。
债权的存在是撤销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合同关系并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被解除等,债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应该享有撤销权。
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存在。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前提,如果债务人不享有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已到清偿期(履行期限)。如果这种债权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无权行使债权,从而债权人也就谈不上干涉债务人的行为。
③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
所谓放弃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权利而故意放弃而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放弃其债权一般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债务人(作为另一合同中的债权人)已经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提讼,则不能认为其放弃行使权利。如果其向主张权利而被判决败诉,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不得行使撤销权。
④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行使已到期履行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但债务人放弃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即使他放弃了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也只需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以实现其债权,因此无干涉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的行为的必要。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债权人才能因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而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