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业主大会指导规则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认为需要重新选举业委会成员的,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牵头组织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重新选举新的业委会成员。
1.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③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④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⑤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⑥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2.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制度:①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3.选举结果产生后需要持下列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①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②管理规约。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④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