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停车场的免责申明就属于这种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该法第五十二条明确,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无效。依照这些法规,停车场收取了你的保管费,你和停车场的保管合同就已成立,停车场的免责申明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你的爱车因停车场的保管不善而丢失,停车场并不能因为贴有免责申明而免除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