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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人临终前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

4.1w浏览 匿名 2020-09-08 青海海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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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老人口说遗嘱有用?
临终老人口说遗嘱也是有用的,但必须满足法律生效的几个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被继承人临终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当时情况下只能以口头方式订立遗嘱的,而且还需要有两个以上的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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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一审庭审终结前提起行政赔偿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受害者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相关条件,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作为原告必须具备请求赔偿的法定资格;
(2)在案件中需要明确地指明侵权方即被告的身份;
(3)受害者需向法庭提交具体详尽的赔偿请求以及能够证明自身实际遭受损害的事实依据;
(4)若加害人实施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并已经被确认违法,则可以据此提起赔偿诉讼;
(5)赔偿责任部门已经对赔偿申请进行过预先处理或者超出了法定的处理期限而未予理睬;
(6)提起的赔偿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范畴并且需受到有权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的管辖;
(7)原告需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申诉时间,不得无故拖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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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费用计入什么科目
[律师回复] 解析:
公司注册流程中的各种支出,因其阶段与情形的差异性,会导致其会计处理方式的多样化:
首先,关于公司筹备创立期间所发生的工商注册费用,此部分款项应当归入开办费科目。在此过程中,会计分录方面,借方将记录为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而贷方则将记载为银行存款;
其次,当公司业务正式启动并需要重新进行注册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被划分为管理费用范畴。在会计分录方面,借方应记录为管理费用——办公费,而贷方则应记载为银行存款;
再者,若公司针对某项商标或者专利进行注册,那么这笔费用就应该被列入无形资产科目。在会计分录方面,借方应记录为无形资产——商标权(或专利权),而贷方则应记载为银行存款;
最后,当公司决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子公司时,涉及到的注册费用可能会有两种情况:若该笔注册费用由公司总部全额承担,那么它应当被归入管理费用科目,会计分录同上述第二点所述;
然而,若该笔注册费用由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自行承担,那么它应当被列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会计分录为借方其他应收款,贷方银行存款。总的来说,公司注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主要是被归入管理费用下的开办费或办公费科目,但具体的归属还需视注册的阶段和实际情况而定。
至于那些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注册费用,它们则会被直接列入无形资产科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取保候审会终身携带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有关于取保候审记录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这并不是一个永久的历史标记,它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就是罪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法院只有在经过审判后并且判定被告有罪时,才能确定案件的最终结果,而这个结果与是否曾经实施过取保候审无关。即使在没有经过审判就被拘留的情况下,也会有相应的拘留证明和释放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这些记录都会被纳入到个人的档案资料中。取保候审只是一种暂时性的释放和监管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作为犯罪记录的依据。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或者判定被告有罪但情节轻微的话,那么就不会留下案底。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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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老人房屋遗嘱怎么写?
老人房屋遗嘱需要写明老人的个人信息,对遗嘱中所要继承的房产证的信息进行说明,分配方式以及分配的对象也要在遗嘱中表达清楚,最后写明遗嘱的时间,和个人的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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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刑事律师会见注意事项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律师会见的注意事项,应遵循如下指引:
首先,必须注意对案卷资料及其他依法不予以公开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其次,不得允许非律师参与会见,更不得邀请当事人家属共同参与会谈。
第三,严禁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明令禁止的各类信息以及物品。
第四,不得协助当事人提供任何关乎案件线索的内容,包括所谓的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等有立功表现的线索。
第五,不得允许当事人利用律师的手机对外进行通话联系。
第六,严禁与当事人采用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等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
第七,在与当事人沟通时需特别注意言辞表达,切勿教导或引导当事人如何表述事实。
第八,严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案件疏通或者承诺案件处理结果。
第九,在听取当事人陈述时需要保持足够的耐心,但在预测案件发展趋势时务必审慎对待。
最后,建议避免直接询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必须始终坚守法律底线,既要善于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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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律师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和细节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召开会谈之前务必做好充足的预备工作,在赶赴会议地点之前,我们应当再次仔细审查委托手续填写的完整性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的领取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同时还要确保随行人员(如协助你完成会见的相关工作人员)均持有执业律师证书、实习律师证书、律师助理证书等等,以备不时之需;并且,对于此次会面所需要讨论的重点话题如果较为繁杂,我们也应该提前列出详细的提纲,以便于在会谈中能够更加高效地展开讨论。
2、在会见过程中,我们尤其要关注被会见者的精神状况和心理动态,因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他们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法用其他方式取代的。如果律师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与看守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并进行沟通,律师想要赢得他人的尊重,就必须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而不是整天抱怨“这困难”“那困难”,实际上,世界上最难以克服的事情就是战胜自我,管理好自己。
3、每次常规性的会见结束后,作为承办律师,我们有责任对会见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当事人(被告人)的陈述进行深入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件情节线索等信息也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对于那些需要进行取证的事项,我们应当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取证,对于需要申请取证的事项,我们也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因为唯有“证据”才能成为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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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临终赠房遗嘱怎么写?
老人临终赠房遗嘱应当房产的情况、赠房的意见、以及个人的意见进行详细的说明,另外,为了使遗嘱具备合法性,还必须有具备法律效应的见证人在场,否则有可能导致遗嘱没有法律效应,具体的情况可以向律师进行咨询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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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取保候审状态能注册公司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具备了法定的注册资格及经过合法程序的批准,他们仍然有权利申请注册成立公司,但在这期间内,他们是无法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的。
此外,如果某个人现在正处于接受刑罚处罚或者正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那么他将没有资格出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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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严禁向涉嫌刑事犯罪的被调查者或被告透露任何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线索,包括关于检举揭露其罪行的有效证据;
2.严禁未经授权允许使用个人移动设备(如智能手机),以便涉嫌刑事违法者与外部世界进行通信联系;
3.严禁以任何形式与涉嫌刑事犯罪的被调查者或被告进行串供,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身体语言、纸条传递或手心写字等方式传递可能存在串供嫌疑的信息;
4.严禁在会面过程中携带非律师身份的人员参与,尤其是严禁携带涉嫌刑事犯罪的被调查者或被告的家属参与;
5.严禁向涉嫌刑事犯罪的被调查者或被告传递监管机构明令禁止的各类信息及物品;
6.必须严格防范涉嫌刑事犯罪的被调查者或被告利用会面机会试图逃脱监管机构的监管控制。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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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遗嘱时,老人应该书写自己的姓名、性别、住址、遗产分配情况、遗嘱的执行人,最后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老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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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是否构成受贿罪主体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单位临时工实施受贿行为的情况,其情节严重者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对于触犯此罪名且受贿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最高长达五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若其所涉金额数额巨大,则刑期可能升至五年以上,同时法院有权判处没收被告人的部分甚至全部财产。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收受各类型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等,并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同样应按照上述条款进行惩处。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您仍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随时通过线上方式向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详尽的解答服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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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遗嘱性质的差异,其程序亦呈现多样化特点:
首先,我们来说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指的是遗嘱人通过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之后所产生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且此种类型的遗嘱拥有最高等级的有效性。作为最为严谨的遗嘱方式之一,公证遗嘱能够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对于解决遗嘱继承权方面的争议有着无可匹敌的可靠性;
其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自动手撰写、签署姓名以及明确标注日期的自书遗嘱,只要遗嘱内容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之处,那么该份遗嘱便具备法律效力;
再者,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替书写而成,需要有两位以上与遗嘱事项无关的人士在场见证,其中一位担任代书人角色,并由见证人、遗嘱人和代书人共同签署,如此一来,遗嘱内容及见证过程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口头遗嘱。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采取口头遗嘱的方式。
然而,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紧急情况得以缓解,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重新订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失去法律效力。综上所述,遗嘱的设立应尽可能地做到公正、合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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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临终时立遗嘱怎么生效
老人临终时立遗嘱生效是,老年人一定是在神志比较清醒的情况下订立遗嘱;如果是口头遗嘱的情况下,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进行鉴定,且立遗嘱的内容是合法的,并且继承人中有没有劳动呢鞥了的,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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