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出示。
一、“对方不知情”不会成为谈话录音作为证据的障碍,构成障碍的是取得录音的途径非法,例如,窃听、胁迫等方式取得的录音。话说99.9%的录音都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发生的,若对方知道你在录音,谁还愿意和你聊呢。
二、谈一下影响录音证据效力的相关因素:
1、提交录音证据应当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笔、手机等,有些人将录音内容导至电脑以录音文件的形式存档,向出示的仅为刻录后的光盘,这已经不属于证据原件了,证据没有原件会要命的。
2、录音应当完整。如果录音掐头去尾,剩下的内容仅是对自己有利的干货,这样的证据是不会被采纳的。3.、录音证据不会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录音本身的局限性决定其无法证明全部的法律关系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它更多地是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和某些细节,故录音证据与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一同使用为佳。三,讲一下录音证据的提交方法:
1、开庭时向提交原始录音载体,并将录音刻录成光盘作为副本一并交与。
2、开庭时携带播放设备,录音需要当庭质证的,感觉很多律师和当事人以为有透视眼,看着光盘不用电脑就能知道里面有啥内容。
3、将录音内容整理成文字资料,并将想证明自己目的的谈话内容标注出来,提示给和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