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法定解除的种类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解除有两类,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它是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支配,单个人的行为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2、对何种事件能成为不可抗力的确定,则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主观因素。
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当事人虽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不可抗力,而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未尽最大努力克服或避免的,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
如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当然,对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其具体范围将随着人类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避免能力和克服能力的不断提高而逐渐缩小。
2、政府行为。
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发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为一种不可抗力。
而如果仅仅是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使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意外事件,由情势变更原则规制。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3、社会突发事件。
如战争等社会事件的突然发生,使原定的合同不能履行。而一般的社会、等则应归人意外事件领域,主要由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需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件。
合同目的主要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当上述不可抗力的出现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二)因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到来之前毁弃合同。所谓毁弃合同就是否认合同的有效性,或者说,就是明确表示不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的两种表现形态是:
1、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即拒绝履行。
这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地作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违约的一种形态。
拒绝履行有其要件: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须为可能,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为履行而不为,若不能为履行则属于履行不能的问题;
(2)债务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履行的表示,这种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
(3)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违法地表示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若有正当的拒绝权的,例如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则不发生违约拒绝,因而不属于违约意义上的拒绝履行。
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例如,出卖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将某一特定物转让给甲后,又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同一标的物再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