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需要确认该死者是否已经开始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1、如果已享受,那么该死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的就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就不能走工伤这一途径申请救济了,只能前往提请法律诉讼要求用工单位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具体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如果没有享受,建议先去确认该死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再到公司住所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具体请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高级人民: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2010年3月17日
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病情诊断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