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确定,不能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受劳动法保护。 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117条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处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虽然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还有必须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不得无故缺勤,每天因参加公-司的晨会等具有劳动关系属性,保险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来处理保险代-理人的旷工行为,但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酬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