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就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简单的说如果债务人对外欠债100万元,抵押物价值80万元,抵押权利人享有债权70万元,那么享有抵押权的人先受偿70万后,其余30万的债权按比例平分剩余的10万),注销抵押登记意味着该物上不存在抵押权这项优先权,在无其他优先权的前提下,债权人对该物的价值平等受偿。参考法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