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登记备案并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交首付已经属于买家开始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在交付价款前,开发商与买家必须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才能保证双方买卖行为的有效存在,法律上没有所谓的草签合同和正式合同的区分,只要书面合同满足法律规定的各方面内容,即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至于草签合同中不具备完全条款的情形,可能存在合同不成立的风险,如果出现纠纷,存在追究违约责任的困难,当事人应当及时签署完整的合同;
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如果开发商的宣传资料、相关的认购、订购、预购协议中已经作出“房屋交付时为精装修”相关承诺,那么即使不签补充协议,开发商也应当履行装修房屋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