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2.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3.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4.根据《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二设有具备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