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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可能数罪并罚么?

帮助5人 4.4w浏览 匿名 2020-09-10 重庆大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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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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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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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可能数罪并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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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什么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的主体为即自然人,14周岁以上的人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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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商品买卖合同预售2024的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属于房地产业中的一类独特交易形式,该合同主要涉及商品房预售方及预购方之间达成的一份书面协议,其中约定预售方需在约定期限内将已经建设完毕的商品房的所有权转让给预购方,而预购方则需要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项,同时按照预定的期限接收商品房。
在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定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合同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即当事人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缔结合同的资格。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且多为法人等法律实体,因此并非所有人均可成为预售方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方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唯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并且具备相应的预售许可资格,其与预购方签订的预售合同才会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愿。
再次,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明确、可行。
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为了确保合同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亦必须具备可行性。
例如,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明确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装修标准、平面图或户型图等具体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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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并串通投标应数罪并罚吗
行贿并串通投标属于两种行为就应数罪并罚。如果只是存在一种行为,那么就不能数罪并罚,只能从行贿和串通投标中选择一种罪行重的来处理,所以行贿和串通投标是否数罪并罚,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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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本质相同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就业单位与用人单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所谓“用人单位”,是指具备雇佣员工的合法资格以及相应的招聘、管理员工的能力,通过组织和调配劳动力资源进行生产活动并对劳动者支付合理薪酬的经济实体。
而“用工单位”则特指在劳务派遣合同条款中,接受以派遣员工方式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从法律角度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例如,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即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
而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则被视为用工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当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产生纠纷时,可以将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同时列为申诉人或被告,提出仲裁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股东会选举董事票数有计票规则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赞成该项提案的投票权超出了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有权参与投票的股东投票权的一半,则该项提案将获得通过。
在股东投票过程中,计算的依据主要为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股票数量,即每股股票具有一票的投票权,并非每位股东都能独立行使一票的权利。
在股东大会上,任何决议的形成均需得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投票权的过半数支持方可生效。
然而,对于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要决策时,则需要得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才能通过。
股东大会应就所讨论的各项议题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会议的主持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相关人员的签名,以确保会议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会议记录也应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以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同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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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多少年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投毒罪(已修正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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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预售合同首页应包含哪些关键信息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包含的主要条款,我们给出如下的建议和指导:
首先,合同中应明确记载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和联系地址,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预售商品房的地理位置以及相应的编号也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预售商品房的数量以及面积的计算单位应该统一为平米,同时,需要确定的是该数值所代表的究竟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或者其他类型的面积;
第四,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即每平米的售价,并且需要注明单价和总价;
第五,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预售款项的支付方式以及房屋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第六,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房屋的使用性质,例如住宅用房、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等;
第七,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以及相应的期限;
第八,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最后,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添加其他必要的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
款。
买过期食品要1000元算敲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前提条件下,购买到过期的食品而被索取高达1000元的赔偿,如果从法律层面看待这个问题,其实并不构成所谓的敲诈勒索行为。
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若生产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或者明知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进行销售,那么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赔偿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之外,还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提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请求;
然而,当增加赔偿的金额尚不足以达到一千元时,则应将赔偿金额提升至一千元整。
但需注意的是,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存在的某些瑕疵,只要这些瑕疵并未对食品的安全性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那么这类瑕疵便不应视为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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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如何量刑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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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售卖过期食品的处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对违法经营的各类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予以依法没收,同时将违法生产经营所用的工具、设备以及原材料等物品一并收缴。
(二)对于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与食品添加剂,若其货物价值总额尚未达到一万元人民币,应当按照最高处罚上限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进行罚款处理;
若其货物价值总额已经超过一万元,则应根据货物价值总额,按照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数额进行罚款处置。
(三)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将被吊销相关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健身房预售员工合同范本如何确保其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法律层面上,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劳动介入双方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这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具备作为该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
2、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具体来说,合同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并且所载明的法定及约定条款皆需符合相关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要求。
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这就要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保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态度,其意思表示必须出自本人自愿且与本人内心意志相吻合,不得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因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
4、在法律层面上,劳动合同的形式亦须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
5、最后,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也必须合法。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各方必须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并确保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得到充分尊重,同时遵守法定的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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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区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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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欠条包含借款及其他款项如何认定其性质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借条与欠条在法律层面的界定并不明确,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借条与欠条,本质上都属于文书、凭证,是具有法律证据性质的文件。
尽管它们在证明借贷关系或拖欠款项关系方面存在相似性,但实际上,借条主要用于证明借款关系,而欠条则主要用于证明拖欠款项关系。
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来看,借条与欠条之间存在着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借条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而欠条则是一个相对较窄的概念。
换言之,借款行为必然涉及到拖欠款项的问题,但是拖欠款项却未必源于借款行为。
至于借条与欠条的“效力”大小问题,实质上是指借条与欠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也就是借条与欠条对于某项债权债务事实的证明力度的大小。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借条与欠条除了都能反映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和事实之外,无论是从外在的表现形式、所涵盖的内容范围,还是形成的原因来看,二者无疑是存在差异的。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依据其证据效力的大小来直接判断其效力的高低,更不能轻易地得出哪一种效力更大的结论。
法律依据:
《民法典》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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