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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没收的伪劣产品应如何处理

帮助5人 4.8w浏览 #知识产权 匿名 2020-09-10 陕西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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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答疑法务
    知识产权答疑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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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一条对没收的产品如何处理作了原则规定,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名优标志的产品等,规定了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这些没收的产品,应按照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上述应依法予以没收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一部分是属于危害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没有使用价值或者是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再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等,对于这部分产品,应当予以销毁,以免再流入市场。另外还有一部分产品,虽然也属于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但是还有使用价值,如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和实际质量与产品标明的质量不符的次品等。对于这些产品,如果一律予以销毁,是对资源的浪费。对于这些产品,可以依据定,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没收的产品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政部1986年颁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没的财物如何处理,作了一些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没收的产品的处理方式有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机关也应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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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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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没收的伪劣产品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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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量刑依据什么法律
刑法里有明确规定,对那些制假卖假的人,会根据情节轻重和销售金额大小来量刑和罚款。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到20万之间,判刑通常在2年以下,罚款在50%到2倍之间;如果销售金额在20万到50万之间,判刑会在2年到7年之间,罚款也跟前面一样;如果销售金额在50万到200万之间,判刑会在7年以上,罚款也跟前面一样;如果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判刑可能是15年或者无期,罚款或者没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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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没收的伪劣产品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一条对没收的产品如何处理作了原则规定,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名优标志的产品等,规定了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这些没收的产品,应按照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上述应依法予以没收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一部分是属于危害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没有使用价值或者是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再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等,对于这部分产品,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销毁,以免再流入市场。另外还有一部分产品,虽然也属于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但是还有使用价值,如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和实际质量与产品标明的质量不符的次品等。对于这些产品,如果一律予以销毁,是对资源的浪费。对于这些产品,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定,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没收的产品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政部1986年颁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没的财物如何处理,作了一些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没收的产品的处理方式有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机关也应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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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没收的伪劣产品应如何处理
10w+浏览2024-02-24
假冒伪劣产品定罪依据什么法律
在我国,法律对假冒伪劣商品严惩不贷。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和劣药等在内的多种罪行都被涵盖其中。处罚力度根据销售额的大小而有所不同,刑期从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罚金则为销售金额的50%至2倍,销售额越高,刑罚越重,达到百万以上还可能被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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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没收的伪劣产品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一条对没收的产品如何处理作了原则规定,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名优标志的产品等,规定了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这些没收的产品,应按照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上述应依法予以没收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一部分是属于危害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没有使用价值或者是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再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等,对于这部分产品,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销毁,以免再流入市场。另外还有一部分产品,虽然也属于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但是还有使用价值,如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和实际质量与产品标明的质量不符的次品等。对于这些产品,如果一律予以销毁,是对资源的浪费。对于这些产品,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定,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没收的产品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政部1986年颁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没的财物如何处理,作了一些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没收的产品的处理方式有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机关也应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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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处罚依据什么法律
《产品质量法》对造假售假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情节严重者,将依法判刑并巨额罚款!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将面临刑罚和高额罚款;销售额越高,刑期越长,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这一举措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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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没收的伪劣产品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一条对没收的产品如何处理作了原则规定,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名优标志的产品等,规定了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这些没收的产品,应按照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上述应依法予以没收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一部分是属于危害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没有使用价值或者是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再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等,对于这部分产品,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销毁,以免再流入市场。另外还有一部分产品,虽然也属于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但是还有使用价值,如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和实际质量与产品标明的质量不符的次品等。对于这些产品,如果一律予以销毁,是对资源的浪费。对于这些产品,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定,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没收的产品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政部1986年颁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没的财物如何处理,作了一些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没收的产品的处理方式有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机关也应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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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处罚依据是什么法律
惩治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旨在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会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运用相关法律条款对涉案方进行相应惩罚,以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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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没收的伪劣产品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一条对没收的产品如何处理作了原则规定,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名优标志的产品等,规定了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这些没收的产品,应按照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上述应依法予以没收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一部分是属于危害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没有使用价值或者是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再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等,对于这部分产品,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销毁,以免再流入市场。另外还有一部分产品,虽然也属于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但是还有使用价值,如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和实际质量与产品标明的质量不符的次品等。对于这些产品,如果一律予以销毁,是对资源的浪费。对于这些产品,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定,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没收的产品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政部1986年颁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没的财物如何处理,作了一些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没收的产品的处理方式有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机关也应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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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处罚依据有哪些法律
对于那些造假售假的商家,国家法律可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配套条例就是专门用来惩治这些行为的!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让市场秩序更规范,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所以,造假售假的商家们可要小心了,别以为能逃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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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没收的伪劣产品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一条对没收的产品如何处理作了原则规定,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名优标志的产品等,规定了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这些没收的产品,应按照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上述应依法予以没收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一部分是属于危害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没有使用价值或者是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再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等,对于这部分产品,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销毁,以免再流入市场。另外还有一部分产品,虽然也属于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但是还有使用价值,如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和实际质量与产品标明的质量不符的次品等。对于这些产品,如果一律予以销毁,是对资源的浪费。对于这些产品,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定,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没收的产品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政部1986年颁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没的财物如何处理,作了一些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没收的产品的处理方式有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机关也应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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