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过程中,第三人对旅客实施侵权行为时,直接侵权人应为该第三人,承运人如未尽到法定的救助义务,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法定义务的存在,对此种法定义务的违反即构成侵权。《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此条规定明确了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的范围包括:急病、分娩、遇险。其中“遇险”即包括第三人对旅客事实侵权行为。例如歹徒对旅客实施抢劫行为。在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尽力救助的义务,这里的“尽力救助”并非要求承运人必须与歹徒搏斗,因承运人毕竟不是警察,不应对之提出过高要求,而是要求承运人在不危及自身及其他旅客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例如及时停车使旅客可以逃避危险,及时报警,积极抢救受伤旅客等。如果承运人未采取必要的救助行为,使旅客遭受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