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社厅函〔2000〕143号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国家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从事金属无损探伤工作,属于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特殊工种,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规定,在计算其连续工龄的时候,每从事一年这样的工作,按照一年零六个月来计算。但是,当时折算工龄的作用也只限于确定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与工龄津贴等无关。具体到退休时曾从事金属无损探伤工作的工作年限是否涉及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应看所在省(市)有没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