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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终止和刑事诉讼中止的区别

4.6w浏览 匿名 2020-09-11 云南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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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终止和刑事诉讼中止的区别
本文辨析了刑事诉讼中的中止与终止。中止与终止在适用范围、最终结果与司法流程上均有显著差异。终止意味着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而中止则是暂时停止,待障碍解决后继续追责。终止需制作严肃法律文书并送达相关人员,而中止则较为灵活,一般书面记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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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决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民事诉讼判决,乃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以确保各类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为目的,针对特定的特殊事项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断。
这一类诉讼判决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其所涉及并需解决的问题多为各类民事诉讼过程中所出现的特殊事项,这类事项常常具备高度的紧急性与独特性。
其次,此类判决与行政诉讼判决所涉及的实体问题以及民事诉讼裁定所处理的程序问题存在显著区别;
再次,该种决定的精髓在于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转与顺利推进,同时为案件的妥善审理创造出必要且充分的条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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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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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终止的情形包括什么
刑事诉讼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人民法院不认为是犯罪的,此时诉讼已经没有必要进行,刑事诉讼终止;2、犯罪实行时间过于久远,已经超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人民检察院无法对其提起追诉,诉讼终止;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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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条件具体是
在刑事诉讼中终止审理的条件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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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终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1)诉讼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2、发生的法定事由不同:(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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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地管辖权和仲裁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诉讼地管辖权与仲裁两者间的差异与关联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管辖权的获取,在诉讼制度下,原告须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
而在仲裁制度之下,当事人必须签署并执行有效的仲裁协议,然后通过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申请。
其次,在监督程序上,法院通常采用两审终审制,而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
最后,在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上,诉讼案件中的审判员由法院指派,而仲裁案件中的仲裁员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诉讼与仲裁存在诸多区别,但它们之间仍存在紧密的联系。
例如,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其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若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劳动争议的仲裁实际上构成了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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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事处罚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种法律制度针对的违法行为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所针对的乃是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之人的不当行为,而刑事处罚则针对的是已然触犯刑法条文并构成犯罪之行为;
其次,二者作出处罚裁决的依据有所差异。
刑事处罚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的规定;
另外,实施处罚裁决的执法机构亦各自归属不同;
还有,二者所能适用的罚则类型亦存在明显区别。
刑事处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别,其中涵盖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等多种形式;
而行政处罚则主要包括警告、罚款等几种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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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条件有:(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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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法定解除权:
该种合同的法定解除机制,是针对已经依据法律规定达成并生效的合同,在其实际履行期间如若遇到法律所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况,假如持续履行此合同将会给其中某一方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或者无法承受的巨大损失,此时便赋予这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一旦行使了解除权,合同将丧失法律效力,从而使得合同的有效期止于未来,或者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2、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无需以对方违约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即可主张解约的权利。
任意解除合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条件的合同解除,这种方式并不以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条件,而是完全根据一方当事人自身的意愿来单方面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权应当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流押与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之间的区别:
首先,它们的性质存在差异,即抵押权和质押权属于约定性质的权利,而留置权则属于法定性质的权利;
其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义务时,债权人可据此行使抵押权及质押权,然而,对于留置权的实现,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当事人不转移对其所持有的财产的占有权,而是将此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物,以此作为债权履行的保障措施。
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程序处置该财产,并从处分所得的价值中优先获得清偿。
质押权,则是指为确保债权得以履行,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或权利。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标的物,并从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获得清偿。
提供质押物的一方被称为质押人,而债权人则被称为质押权人。
此外,质押权与抵押权之间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标的物并不完全相同,通常情况下,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质押权的标的物则包括动产及权利等多种类型;
其次,在本质方面,抵押权要求抵押人保持对标的物的占有,但质押权则要求质押权人实际控制标的物。
最后,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当事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价款,从而优先获得清偿的物权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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