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挂职有危险吗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不可以同时受雇与2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如果只是在一家保险公司挂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相关内容:保险代理人怎样用新劳动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确定,不能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受劳动法保护。根据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117条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处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还有必须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不得无故缺勤,每天因参加公司的晨会等具有劳动关系属性,保险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来处理保险代理人的旷工行为,但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酬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离职的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