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法院判决离婚后要领离婚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要看离婚证是如何办理的。
根据《婚姻法》离婚登记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综上,发放离婚证是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一起至民政部门进行办理的。
而经人民判决的离婚判决文书,必然有一方对是否解除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担有歧义。故不属双方自愿也就是不符合民政部门要求,故不能给予办理。
另外不是任何离婚判决书都为生效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也就是说该判决书需双方都收到后过了上诉期才能生效。
同时这里要注意一点为防止重婚发生,另行登记结婚时需至生效判决开具生效证明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