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离婚为前提,一般情况下是不支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如果对方已经存在上述侵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一般最好在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举证、诉讼程度都会产生一定的负担,并避免发生“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