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发时孩子就读初中,一般大于十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的责任为过错责任。
2.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教室作为学习场所,不应该放置有人身危险性的物品,教学用具设置应当符合管理义务。由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孩子摔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但是,被侵权人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小孩是否尽到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尚待商榷,有赖于法官自由裁量。
5.如果学校尽到管理教育职责,责任完全是你方小孩自己未注意导致摔伤,学校不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