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论是法律本身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这种免责协议都是难以免责的。朋友间的自助旅游,组织者对参加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队员出险,领队要担法律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发民事纠纷,个案的各种细节的确认以及随之而来的索赔,都没有那么简单。由于自助游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几乎所有自助游的组织者都会在发帖时附上一个免责声明,表明跟帖者是自愿参与,责任自负,以此来免除“后顾之忧”,这就是“驴友”们常说的“生死状”。由于组织者提供的大多是无偿服务,所以参与者也不会过多计较,对这样的条款一般都会欣然接受。而实际上,这样的条款并不能真的一“帖”就完全免责。在自发召集的AA制出游方式中,由于组织形式决定了成员对组织者不具有接受服务和依附关系,事前的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警示效力。但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时,免责条款就不管用了。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即使签订了“生死状”,组织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风险提示义务,在危难时,全体“驴友”间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义务。否则,一旦出现意外,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