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做出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这将导致企业越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损失越大,成本越高。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经责令仍未补缴等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劳动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恶意拖欠社保,那么用人单位必须社保须交滞纳金,单位欠缴社保将被强制扣费。而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可以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期缴费时间最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