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法人个人欠债,冻结公司账户的,公司可以依法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执行异议。
2、《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冻结公司账户,属于执行行为,该执行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欠款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公司,所以依法不应冻结公司的账户。对的错误冻结行为,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